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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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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
养老金给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类型、金额、时间及利率确定。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调整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类型、金额及利率的,应将不同类型、不同金额、不同利率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二、养老保险的领取期限
1、养老金的领取保证期为10年。
2、被保险人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其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部退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给其生前所在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用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3、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付给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作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4、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时间满10年仍健在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当月止。
5、被保险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年龄,但生活确实很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审核,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适当借支。
6、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领取条件
1、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2、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的,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领取养老金。
温馨提醒: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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