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省实施养老保险新政
7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项养老新政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能同步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互转条件以缴费15年为界。
据了解,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据介绍,最适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政策,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进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
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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