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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肃省参保人养老缴费分为12档,多缴多得
甘肃省政府日前下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自今年6月30日起实施,2011年8月5日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根据新《办法》,养老缴费新分为12个档次,多缴多得;60岁以上老人不缴费且按月领取养老金;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明年起100周岁老人政府每月补贴100元。
缴费标准:分12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特殊政策:五保户及计生“两户”家庭政府代缴
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
养老金领取:60岁以上老人不缴费且按月领取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养老金标准: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适时提高
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养老手续:省内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特殊情况:四类人员执行不同政策
《办法》还明确了以下特殊情况人员的参保办法: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老人补贴:百岁老人每月补贴100元
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另外,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养老监管:徇私舞弊将被依法究责
《办法》强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州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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