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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时间:2020-12-26 14:07:2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4年黑龙江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近期,收到可靠消息,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哈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自由转,各项养老保险均可实现政策衔接。两险衔接办理手续并不繁琐,日前市人社局就两项养老保险衔接政策进行解读,4个步骤就能办妥衔接手续。

2014年黑龙江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衔接政策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据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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