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
政策制定目的: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即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政策制定的意义:解决了参保人因就业地变换和间断性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参保人特别是农村户籍人员的切身利益。
适用人群: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主要为了农村户籍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男性未满50周岁和女性未满40周岁的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怎么办理?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农民工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养老保险转移单据丢了怎么办
如果本人原单位存在,即到原单位开具证明,证明其曾是该单位职工,在该单位参加过养老保险,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加盖公章认定;由本人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注明原单位名称,缴费起始时间、截止时间,《养老保险转移单》丢失原因,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等信息,本人签字认定。若有新单位接收,由新单位填写《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补漏)减表》,加盖公章到所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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