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及缴纳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原已按《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7月1日起,由4%调整为8%.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
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缓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给予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规定强制执行。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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