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条件有哪些?
一、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条件有哪些?
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二、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
1、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
2、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及下岗职工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3、再就业服务中心月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简称托管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2000年下岗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85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均按本市对企业和职工的'统一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4、下岗职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及退休办法等均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5、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解除托管协议的有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6、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立户,按规定做好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并按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准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托管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协保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城镇临时工的退休如何办理
1、城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的人员办理退休,首先看用人单位在招用时,是否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进行,属于符合劳动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合法用人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否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2、用人单位原长期使用的临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符合国家法定退休、退职年龄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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