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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法治要先行

时间:2021-06-21 11:53:0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4年养老金并轨法治要先行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斐民撰文指出,对于养老金并轨来说,统一的顶层设计必不可少,改革方案确定后,应通过立法予以推行。

  我国现行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王斐民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

  王斐民表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大多高于企业职工的基本背景下,作为二次收入分配调控手段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没有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反而继续拉大了收入差距。

  2008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养老金并轨制度改革试点。但这次改革遇到了巨大的阻力。

  王斐民分析产生阻力的原因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不愿改革并引发早退休潮流;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改革,引发了有关公平的争议。

  因此,这次试点改革推进5年,仍没有任何实质进展。

  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列为2014年工作重点。

  专家建议

  改革要分阶段、逐步完成

  王斐民认为,养老金并轨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并轨是否意味着进行一揽子的'合并、统一?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如何予以弥补?三是作为其前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资改革如何推进?四是基本养老保险与年金之间关系如何处理?

  对于这些问题,王斐民认为,首先,并轨并非一揽子的合并、统一,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一定阶段的分置并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因此,养老金并轨改革的统一的顶层设计必不可少。在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应尽快通过明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推行。

  保险金差异不应过大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因此在并轨后突出其基本性,各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有一定差异,但是差异不应过大。这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公平,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形成养懒汉的社会机制。

  另外,不同收入群体的特殊养老需求和单位福利可以通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商业保险予以满足。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体现这种养老保险的基本性和不同群体的特殊性,并为之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应以法律明确其资金来源,否则容易引起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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