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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通知

时间:2021-01-10 18:36:1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浙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浙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浙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2016浙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2016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5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5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5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拓展阅读】

  浙江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了,华当教育小编收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再次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0元。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五年多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截至2016年底,全省当年新增参保人数49万人,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42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80万人。

  这是我省自2010年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仍将位居全国各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