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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1-01-10 19:33:55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1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养老保险新政策,不懂的来看一下吧。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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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充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也会使他们的生活、工作得到更多的保障。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借口职工是农民工而不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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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xx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xx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xx 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20xx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20xx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补缴能否提前领?

  昨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他收到朋友关于“45周岁至60周岁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提醒”的短信通知。“信息称,45周岁至60周岁的人群(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共1800元,59周岁缴14年共1680元,50周岁缴5年共600元,以此类推),如果在今年7月31日前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如果8月办理则6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张先生不知该信息的真假,希望记者帮忙向社保部门了解情况。

  对此,记者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咨询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办法》规定,如果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xx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xx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4

  最近,关于“五险一金”又出了一些新规定,包括跨省就医结算、养老金领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条条都与你的钱包有关哦.

  东莞养老保险新政策

  东莞已经连续十年上调养老金

  其实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每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已连续十年都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约上调10%。一般是按照省里出台的调整办法,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再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文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之后再落实。

  截止到今年5月底,东莞全市退休人数为31.82万人,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是1331.68元/人·月。

  其中,企业退休人数为8.83万人,平均养老金水平是2298.79元/人·月,村社区退休人数为22.99万人,平均养老金为960.38元/人·月。

  我市预计下半年实行养老金调整

  我市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方案已经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上月省里已经初步草拟了调整方案征求各市意见。按照国家规定,本年度将上调养老金,省里也规定了调整工作于下半年开展,具体实施的月份待文件出台后我市将予以尽快执行。

  东莞居民养老金提高

  东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啦!调整后,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将从250元/人·月增加到300元/人·月,增幅为20%,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已于5月底前发放到城乡居保退休人员银行账户中,该项政策将直接惠及全市8.7万人。

  昨日市人力资源局发布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农保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35元。工作人员介绍,东莞从20xx年1月开始有农民养老保险时,对已到了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群,(无缴交过养老保险)财政给予养老津贴,截止到5月底,目前领取城乡居保人数约8.7万人。

  市社保局表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即我市从未缴费的农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50元/人·月提高到265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而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退休生活,我市从20xx年1月1日起,又将养老金从265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经过调整,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将从250元/人·月增加到300元/人·月(国家规定最低70元/人·月,省规定最低95元/人·月),增幅为20%。

  20xx五险一金新政

  ■医疗保险新规:跨省就医结算启动

  (1)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xx年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新规:4种不同情况养老保险领取地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4)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生育保险新规:将与医疗保险合并

  (1)20xx年7月,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2)自20xx年1月1日,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等12个试点城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工伤保险新规到

  20xx年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超80%

  (1)到20xx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2)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失业保险新规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北京每月每档上调90元。

  ■住房公积金新规:公积金缴存比例也不能超过12%

  住建部规定:

  (1)从20xx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5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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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xx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养老保险一定要交满多少年?没缴满退休后咋领养老

  1、补缴

  可以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直到缴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全国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都出台了相关补缴的规定,可以找当地人社局咨询,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补齐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率,即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或一次性补齐养老金是最优选择,毕竟已经缴了13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结合当地情况补缴,按月缴费,缴满15年后,就可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城镇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半年全省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2、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个选择是下策,毕竟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社会养老,在每月领取养老金金额都远远少于职工养老保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转。

  城镇居民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国家目前规定)+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3、一次性领取全部养老金

  如果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办理转入,那么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的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这是下下策,因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们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存储的养老金,单位给缴纳的部分是不能领取的。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xx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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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孜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的介绍

  甘孜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又有新亮点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近日,甘孜州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整合并正式实施,建立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出台的《实施办法》将呈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新增缴费标准。将参保居民的缴费档次标准在原来每年100元到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新增加1500元、20xx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二是增加缴费补贴。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至160元的`补贴,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由州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的比例计算。

  三是提高待遇补助。为使广大城乡居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60元基础上逐年再增加每人每月1元,今年达到61元每人每月,并且逐年递增。

  四是加大对残疾人的补助力度。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亡家庭夫妻,由州、县两级财政按500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上是甘孜州20xx年对城乡居民养老政策做的改革,这一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养老制度,使政策更加惠民。社保小编提醒您,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消息,敬请关注。感谢您的阅读!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8

  山东省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下面是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xx〕29号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6月30b1a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9

  20xx年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于在全省试行,目前安徽省全省一共有67个县加入了新农保试点县,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覆盖度了全省农民的79.9%。计划到明年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新养老保险政策将极大地改善农民养老难的现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从20xx年起,安徽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府补贴构成。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提到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据介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和资金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安排。对于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明确指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考虑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实际利益,特别是针对已经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也充分考虑到了他们的困难和实际情况,虽然未曾缴纳过养老保险,但也依旧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

2016养老保险新政策10

  7月1日起,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由上海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下发的这一通知还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

  已按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社保中心将每年定期对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待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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