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2016年8月1日,新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正式启动。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统一参加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关事业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新余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顺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市社保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与市编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顺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同时,精选业务骨干赴省社保中心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测试体验,确保信息系统按时上线并满足实际经办需求。组织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频培训会,学习业务经办规程。启动期间与参保单位进行征缴与支付计划的核对工作,最大力度确保应缴应付人员金额准确,避免多收少付现象发生。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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