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6养老保险新政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本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本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未到达一次性补缴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结合部门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类,按照2012年9月3日发布的《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2007年12月24日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具有该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该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2015年3月9日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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