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5 00:28:5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多年来,国家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和群众需求,多次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使广大参保职工和群众深入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从本期开始,重点对群众关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进行解读。

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2.什么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外,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等问题的复函》(甘劳社险 [2001]46号)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同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3.在企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在企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领取基本养老金。

  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最低不得低于 60%。

  6.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负担。

  7.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随就业地转移吗?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85号) 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州流动就业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存储额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9.外省户籍人员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外省户籍的人员在我市就业后,应当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地为本省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10.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如何处理?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继承吗?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此外,参保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和继承人还可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12.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为: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 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4)退职条件为: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1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14.职工退休的年龄按什么依据确定?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1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办?

  根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6.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履行了缴费(指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企业或参保个人须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报送参保人员的退休材料,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其中提前退休人员需经市级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7.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和哪些因素有直接关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 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构成。根据文件精神,月基础养老金的关键因素是职工缴费年限,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关键因素是职工个人账户金额。缴费时间长、缴费金额高,退休后养老金就高。

  18.在外地生活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转移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已经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发放关系不能转移。

  19.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要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限,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我市目前主要通过网络人脸识别认证系统进行资格认证,这种认证方式使退休人员不用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只要在有计算机和网络的家庭、就近的网吧,不管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认证。另外,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还可以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采取预约式上门服务进行认证。

  20.参保职工死亡后,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吗?

  离退休、退职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居住地的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者生前所在企业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从死亡次月起停止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参保职工死亡后,家属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终止手续,冒领参保职工养老金,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处,并追回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追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相关文章:

2015杭州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解读08-04

城镇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09-26

2015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07-20

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09-26

宿迁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09-25

2015年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解读「最新」07-29

烟台市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解读08-01

就业创业政策解读07-2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08-03

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规定解读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