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
1、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
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12个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财政对个人当年缴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年缴费200 元以下档次的补贴30 元;年缴费300 元的补贴40 元;年缴费400 元的补贴45 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 元;年缴费600 元至900 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 元;年缴费1000 元的补贴100 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 元;年缴费2000 元的补贴200 元。补缴欠费不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部分由个人承担缴纳。
2、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由镇村干部代收代缴,统一开具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保费收缴从2015年起逐步推行银行代扣代缴。缴费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次年度年满60周岁人员,缴费时间安排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其余未到龄的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1日至 6月30日。
3、残疾人缴费政策
重度残疾人、中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补贴100元,中度残疾人(3级残疾)补贴50元。残疾人等级认定以残联核发的新版残疾证为准。残疾人补缴往年度的保费时,按正常人收取保费,财政不给予补助。
4、长缴多得机制
对连续缴费超过15 年的,每多缴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2011年7月1日) 已年满60 周岁,个人不用缴费,自参保之日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含补缴),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启动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金待遇申领程序
年满60周岁人员应于到龄的前一年度年末向镇社保站提交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缴清并核实各年度的保费,填写待遇审批表申报养老金待遇。各镇社保站每月将当月到龄申报待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县经办中心复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到龄次月印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存折》并发至镇社保站,由镇社保站核准身份信息后直接发至待遇领取人。
2、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及标准
一般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总额÷139
存在工龄补贴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总额÷139+工龄年限×工龄补贴标准
基础养老金实行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即年满60—69 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 元/月,70—79 周岁标准为75 元/月,80—89 周岁标准为85 元/月,90—99 周岁标准为95 元/月,100周岁以上标准为105 元/月。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增长适时调整。
目前发放工龄补贴的人员类别有:经主管局认定过的曾在基层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工作过的人员,电影放映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阳安铁路建设民兵、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等九类人员。2014年1月起,工龄补贴标准为:教育类每年7.3元,其余类别每年4.9元。
例:张某45岁,每年缴费100元,政府给予每年30元补贴,到60周岁时,缴费期为15年,每月养老待遇为65+ (100+30)×15÷139=79.03元(不含利息)。张某一年可以领到79.03×12=948.36元。如张某还被认定为曾在民办教师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工龄10年,则其每月养老待遇为65+(100+30)×15÷139+10×7.3=152.03元(不含利息)。张某一年可以领到 152.03×12=1824.36元。
3、按照安人社办发〔2011〕28号文件规定,对享受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曾在多个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只享受一次;在不同岗位工作时间段不重叠的,按不同岗位工龄的年限和补贴标准合并计算工龄补贴;在不同岗位工作时间段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工龄补贴。
4、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龄后,一个人只能领取一份政府性养老金。凡是在多处参保并重复领取待遇的,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应主动到当地社保站或县经办中心办理退保手续,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
四、丧葬费补助金制度
从2014 年1 月1 日起,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 元/人。丧葬费补助金申报应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发放。
五、退保管理和参保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等原因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随户籍转移而转移。在本县内转移的,只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转移资金。省内转至县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户籍迁至外省的,按退保程序办理。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再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及各镇社保站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如有疑问可到当地社保站或致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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