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充公系误解
“如果是退休前去世,这部分钱还可以返个人账户,如果是退休后去世,这部分钱就只能进‘大盘子’,对职工来说不公平”,针对养老保险,全国人大代表任沁新日前表示,“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钱,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
就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具体制度设计来看,任沁新代表所担心和质疑的上述“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问题,其实是一种误解误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施行的是一种“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而相应的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则是:单位缴费记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体现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必须充公;而个人账户依据现有法规,仍是归属个人、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这也就是说,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在此前死亡,将会有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
但在强调上述“充公”误解的同时,如果站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存在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实,以及其背后折射的长期支付缺口和可持续角度审视,又必须意识到,上述充公担忧又并非完全没有现实依据。众所周知,由于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大量没有缴费的老职工“视同缴费”的历史欠账没有通过政府财政得到及时填补,导致目前缴费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来给老职工发退休金,进而形成越来越庞大、也越来越难以做实的个人账户空账。
数据显示,2013年这一空账规模已高达3.1万亿元。如果将这种个人账户被挪用、空账运行,也视为一种充公,任沁新代表所担心的养老金公平问题无疑确实存在,也确实对目前缴费的职工不公平。因为在这种空账运行之下,即便职工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可继承的资金也不是个人账户真实存在的余额,而只能从其他以及下一代职工个人账户中继续挪用。
更重要的是,除了缺乏公平性,囿于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和人口加剧老龄化的现实,现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养老模式事实上也是难以为继、不可持续。诚如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此前指出,“如果我们的体制不改、机制不转、政策不调整,缺口是必然的,不是一星半点的缺口,而是巨大的缺口”。而据社科院报告,以2012年为基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隐形债务高达86.2万亿元。
因此,对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关键并非剩余养老金充公问题,而是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系统解决其可持续问题,真正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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