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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市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记者从市老龄办了解到,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联合出台《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据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推行,将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根据《意见》,凡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爱心护理院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应将其入住的老人全部参保;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站、村级敬老院、幸福园等,可参照实施投保。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责任、法律费用和第三者责任。据悉,该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最高可达100万元,每年累计责任限额最高达500万元。
此次养老机构首次投保,也就是从2014年11月至今年10月,由市民政局统一与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签订协议,全额负责。其后由各养老机构逐年与所在地保险公司签订。从今年11月起,养老机构入住对象为政府救助供养对象(含低保、五保、三无、优抚、五老等)的保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其他老人的保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未来,我市还将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积极投保,投保资金实行属地管理。例如,除政府供养老人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外,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其他社会老人投保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30%、养老机构负担70%,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参照实施;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保费由机构与个人共同负担。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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