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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亟需改革
养老金替代率,这是我们退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偏低,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之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到目前已下降至40%以下,而且不同人群养老金替代率的巨大差异,也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10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养老金替代率越高,意味着退休之后的养老质量和水平越高。遗憾的是,虽然每年养老金的水平在增长,但养老金替代率却在下降: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看,2009年企业职工替代率为47.34%,2011年则为42.9%,有较大幅度下降。而1997年当我国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时,预期的平均替代率则为58.5%。当养老金替代率低于国际标准线50%时,也就意味着,退休之后的生活会发生明显变化,人们的生活质量会大幅下滑。
而且,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替代率的差异也非常明显。一般而言,公务员群体的养老金替代率更高,他们不仅不需要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且在退休之后依然可以拿到相当于在职时80%左右的工资,这样的比率保证了他们的退休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接着,便是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最后才是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在这样的序列中,会出现这样的尴尬:虽然很多所谓的白领拿的工资较高,但一旦他们退休之后,一旦他们想要在退休之后享受生活时,却发现,自己的实际收入相当于打了四折。而且,之前他们的高工资可能已经为高房价买单了;现在,他们老有所依的梦想该如何实现?
因此,养老金替代率的并轨必须推进。这是实现养老权利平等的需要。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可以从这个社会对待孩子和老人的态度与待遇看出。如果一个社会,人们在步入老年之后不能安享晚年,无法获得制度依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会大打折扣。而人既然生而平等,那么在老去之后,权利自然也是平等的——他们应该具有平等的养老权利。这种平等当然不是一种绝对的均等,毕竟个体之间存在不可抹平的差异;但是,这种平等至少应该表现在基本国民待遇上的平等,以及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上的平等。前者表现为基本的养老金是同等的,后者表现为身在企业就应该有企业年金。如果,养老金的制度设计总是多轨存在,所谓的养老权利总是与身份有着直接关系,那么养老的公平与尊严将无法得到保障。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并轨还应该是向上并轨,而不是向下并轨,并轨的目的是提升整体的养老金替代率,而不是向下凑一个数,实现表面的并轨。如果,并轨只是换一些名号,实质的差异依然存在,或者并轨只是拉低了高替代率,则整体的替代率不会理想,真实的养老质量还是得不到保证。因此,必须将并轨建立在整体提升的轨道上,一方面实现养老金替代率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消除养老金替代率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权利保障层面的差异。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思路,即便在基本层面上实现养老金的并轨,但因为企业年金的差异,原有的问题依然会存在,甚至会愈发严重。
年轻时的贫困可能是暂时的贫困,只要能够有机会有能力,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奋斗改变人生。但“银发贫困”则可能是一种长期的负担更重的贫困,在青春被透支,在啃老可能传递,在因病可能返贫的背景下,“银发贫困”的实际影响会大得多,改变起来会困难得多。为了让老人们老有所依,有一个健康幸福体面的晚年,养老金替代率低的现实问题必须看到,并着力改革。只有通过养老金替代率的改革,养老的隐藏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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