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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思考

时间:2021-03-18 15:20:18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浅谈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思考

  今年,按照中央12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普遍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中央和国务院这次普遍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和享受社会救济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群众生活的关心,更表明了中央启动消费,刺激需求,拉动社会经济增长的决心。实践证明,中央的这一决策深得民心,对保障和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这次中央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幅度比较大,这些地区在落实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确定6月30日后办理退休的养老金待遇时,遇到了新的问题,即6月30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由于职工工资增长对缴费工资增长的影响要相对滞后1个年度,而某1年度缴费工资增长对养老金待遇计算的影响仅是全部缴费年限的 1/n,远远低于今年特殊调整养老金的增幅。所以,按统帐结合改革计发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普遍低于之前退休的同类人员养老金水平,也就是说晚退休的比早退休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了;特别是有一些地区,由于国发26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制度尚未落实到位,养老金仍采取新老计发办法对比的方法计算,这次养老金大幅度调整后,使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并轨遇到新的困难,新老计发办法更加难以操作。最近,企业和职工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劳动保障部门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为了平衡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距和矛盾,一些省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相应的调整,相应提高了6月30日后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但各地的具体调整办法不一,可能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政策的规范带来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既面临6月30日之前之后退休的养老金待遇不平衡问题,又面临养老金计发办法能否统一的问题。因此,处理这一敏感而棘手的政策问题,在解决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偏低问题时,既要注意有利于现时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衡,又要保证今后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统一,并减轻基金的压力。

  比较稳妥可行的办法是,在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幅度增加一块补贴额或调节金。补贴额可根据退休人员工作年限长短或缴费年限长短适当分档。对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尚未到位,仍采取新老办法过渡的地区,按新办法再增加补贴额后,应利用这次新办法垫高养老金水平的机会取消新老待遇对比,完成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

  考虑到今后退休人员如果长期都增加这块补贴额,一会对养老保险基金造成较大压力,二会不利于养老金计发办法向制度设计的'目标模式过渡(即养老金从目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项补贴额组成过渡到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的目标模式),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职工工资、缴费工资和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的幅度,对明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采取逐年适度冲减补贴额的办法,直到全部冲减完。在冲减过程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冲减的幅度要小于相应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自然增长造成养老金待遇的提高幅度,以保证不出现新的待遇倒挂;二是新退休人员补贴额的冲减要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相结合,在冲减过程中适当控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幅度,这样既能控制住养老金总体替代率水平,也能避免新老退休人员之间产生新的待遇水平倒挂,有利于统帐结合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尽早到位。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策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需慎重对待,切不可采取就事论事,只顾眼前,不及今后,甚至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这样非但于事无补,反而会造成新的矛盾和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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