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平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7月1日起上调并实施。根据区域的不同,失业人员最高每月能领1120元。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其中,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上调至1120元/月,宝丰县、郏县上调至1000元/月,叶县、鲁山县上调至880元/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上调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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