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导语:许多人在换工作的时候都会出现青黄交接的情况,怎么样才能顺利度过这段空白期呢?其实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保障你的基本生活,那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呢?能领到多少钱呢?
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则是指为保证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便是关于什么情况下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最好还是请个律师帮助诉讼,或者是先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咨询,看要怎么办才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关于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吗07-28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08-23
失业保险金什么时候可以领取02-03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失业保险怎么领取08-24
失业保险有什么领取条件09-09
领取失业保险的手续有什么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