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也是一项强制性的险种,《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上述情况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失业后,如果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在核定其享受待遇时间时,会把前后两次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相关文章: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哪些?02-17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01-11
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05-28
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02-19
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01-17
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情况02-15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08-24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05-20
西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况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