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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时间:2021-01-06 13:59:26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四川省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也是一项强制性的险种,《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四川省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上述情况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失业后,如果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在核定其享受待遇时间时,会把前后两次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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