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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接收函

时间:2021-01-05 18:08:47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失业保险接收函

  篇一:失业保险接收函

失业保险接收函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 已在我处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同意接收该单位新

  进职工

  (身份证: ) 在省本级参保。待接到你处开出的转迁证明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篇二: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

  一、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失业员工。

  二、可以领取失业金的金额:缴纳社保满1年可以领取2个月失业金, 个人终身领取时间上限为24个月,每月领取失业金的金额按照个人基数折算,

  上限为当地最低工资。(2014年11月1日起为1680元)。

  三、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卡、身份证;

  2、单位开具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地户口提供《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 (若没有,需要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张2寸照片去户口所在地社区办

  理,办好后拿到公司盖章)

  4、外地户口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过园区以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会员需提供,如果没有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社保机

  构开具社保缴纳明细单)

  6、协商解除的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此项必须提供,用以证明员工是失业,而不是自己辞职的。)

  7、若曾在苏州市区(即园区以外)参加过失业保险并未申领失业金,需先至园区公积金

  中心本部(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开具失业保险接收函,再去当地社保机构开具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再到园区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转入手续。

  四、办理失业金申请的地点:娄葑 娄葑街道东振路59号(娄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唯亭西 唯亭街道葑亭大道西、跨阳路南苏杭时代广场三楼(唯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

  务所)

  唯亭东 唯亭街道迎宾路11号(唯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胜浦 胜浦街道兴浦路15号(胜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二楼) 独墅湖 园区林泉街368号(独墅湖创新区科教人才市场1楼)斜塘 园区普惠路456号(星湖街与普惠路交界口,街道办事处一站式大厅内)湖

  西 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3楼东大厅中心本部 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公积金管理中心篇三: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设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设计——以合肥市为例 景荣杰 12211030205

  劳动与社会保障②班

  一、相关业务政策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个体工商户

  及其雇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第三条失业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市经贸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银行、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

  好失 业保险工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失业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 按全省上年

  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 资的1%缴

  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

  第八条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和税务部

  门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税务部门按规 定征缴。单位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

  险经 办机构应

  第九条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每月按照

  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

  贴。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 (转载于:失业保险接收函)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

  抚恤

  (六)国务院规定或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 征收失业保险

  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 基金预算时,

  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

  义务 满1年的; (二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本人按照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 3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

  每满1年 ,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

  1年, 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 24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 后的缴费时间

  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 并计算。合并

  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 第十八条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 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5元定额医疗补助金 ,患病在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

  期内最 高不超过本市、县24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

  期内最 高不超过本市、县36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

  高不 超过本市、县48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

  经 街道、区(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

  医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给 丧葬费;发给

  直系亲属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没有直系亲属的第二十二条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 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 年限,每满

  1年,发给l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失业人员 失业保

  险金标准的70%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管理,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 第二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告知其

  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七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

  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

  在

  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

  金。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

  失业 保险金的 第二十七条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 险金和失业保

  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政府第126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 第二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 保险待遇的,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 3第三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 险金或者享

  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 金;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 令第

  26号发布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修正的《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 险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失业保险经办环节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

  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用人单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

  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所需材料 1.解聘人员档案;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

  3.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或户籍证明;篇四: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

  定须知1.27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江苏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其中含办理终解备案的所有资料及缴费明细清单);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包括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或公

  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转入地

  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

  账户信息);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档案中能反映个人历次就业信息的资料主要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

  用、复原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不具备上述资料的

  以历次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保险缴费明细清单等为准。

  2、自2012年1月1日起,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且办理失业保险 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核定领取期限生效;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

  费年限重新计算。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重新就业后,再次失

  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本人(含异地在宁享受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

  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手续,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篇

  五:九龙坡区失业保险审档及办理流程 九龙坡区失业保险审档及办理流程

  一、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缴费满一年以上的;

  2、非本人意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3、有求职意愿的。

  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性质送档及发放标准(送档有效期为解除劳动合同之

  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

  1、城镇户口,档案送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九龙坡区城镇户口

  失业金发放标准570元/月)

  2、农村户口,档案送单位投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农村户口享受标准

  为285元/月)

  三、失业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为:用工单位招工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登记卡(参

  保地为九龙坡区以外区县的,需投保地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户口及身份证复

  印件等资料,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注:未按规定装订或密封的档案恕不接收)。

  农村户口失业职工不需建失业保险登记卡,需单位开具参保证明,注明参保时间及终止时间。

  四、办理所需资料:

  1、城镇户口:失业职工本人凭解除合同书原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

  照片三张、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本人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户口簿。

  2、农村户口:失业职工本人凭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单位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失

  业职工介绍信、一寸照片壹张、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壹张、户口簿原件。

  3、办理时间:每月21日至27日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4、办理期限:为60天内(以接收企业交档时间起开始计算)。

  五、户口重庆市外:转移之前需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科出具接收函,凭函转移(提供失

  篇二: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 已在我处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同意接收该单位新

  进职工

  (身份证: ) 在省本级参保。待接到你处开出的转迁证明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篇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xxx市社会保险所:

  兹有 同志原系你处参保人员,现在我单位就业,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请贵所接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全称:调入社会保险机构账号: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行:转入单位:(盖章) 转入地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篇三: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单位接收函 接收函

  现我公司员工李劲夫(身份证号码):342401197808269695社保号码: 已成为我公司员工,现将该员工以前购买的社会保险账户转移至我公司,请批准,为盼! 安徽蓝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篇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xxx市社会保险所:

  兹有图尔荪尼亚孜·依敏江原系你处参保人员,现在我单位就业,并按国家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请贵所接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全称:调入社会保险机构账号: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行:转入单位: (盖章) 转入地社保机构: (盖章) 年 月日篇五: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

  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 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

  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 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

  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

  移手续, 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篇三:出据失业保险接收函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有 已在我处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同意接收该单位新

  进职工

  (身份证: ) 在省本级参保。待接到你处开出的转迁证明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篇二:九龙坡区失业保险审档及办理流程 九龙坡区失业保险审档及办理流程

  一、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缴费满一年以上的;

  2、非本人意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3、有求职意愿的。

  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性质送档及发放标准(送档有效期为解除劳动合同之

  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

  1、城镇户口,档案送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九龙坡区城镇户口

  失业金发放标准570元/月)

  2、农村户口,档案送单位投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农村户口享受标准

  为285元/月)

  三、失业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为:用工单位招工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登记卡(参

  保地为九龙坡区以外区县的,需投保地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户口及身份证复

  印件等资料,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注:未按规定装订或密封的档案恕不接收)。

  农村户口失业职工不需建失业保险登记卡,需单位开具参保证明,注明参保时间及终止时间。

  四、办理所需资料:

  1、城镇户口:失业职工本人凭解除合同书原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

  照片三张、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本人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户口簿。

  2、农村户口:失业职工本人凭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单位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失

  业职工介绍信、一寸照片壹张、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壹张、户口簿原件。

  3、办理时间:每月21日至27日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4、办理期限:为60天内(以接收企业交档时间起开始计算)。

  五、户口重庆市外:转移之前需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科出具接收函,凭函转移(提供失

  业职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出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以及该机构的联系

  电话),然后由我区失业保险科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将失业职工应享受

  的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职工带上本人档案到该经办机

  构办理。重庆市九龙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电话:023-86169255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2栋负一楼篇三:社保养老保险接收函 社保养老保险接收函 ___________社保局:现我公司员工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社保号码:_______

  ___),已成为我公司员工。现将该员工以前购买的社会保险帐户转移到本公司,请批准,

  为盼!

  潍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盖章) 2013年8月21日篇四: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1.27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江苏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其中含办理终解备案的所有资料及缴费明细清单);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包括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或公

  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转入地

  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

  账户信息);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档案中能反映个人历次就业信息的资料主要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

  用、复原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不具备上述资料的

  以历次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保险缴费明细清单等为准。

  2、自2012年1月1日起,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且办理失业保险 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核定领取期限生效;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

  费年限重新计算。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重新就业后,再次失

  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本人(含异地在宁享受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

  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篇

  五:社保养老保险接收函 社保养老保险接收函

  ________社保局:

  现我公司员工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社保号码: ______),已成为我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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