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缴费通知
有媒体调查发现,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多地明确表示,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沈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调整通知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一、领取标准
2017年2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是社保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1日)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九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单位:1%,15.3元,个人:0.5%,5.75元
4个县市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单位:1%,12.30;个人:0.5%,6.15元
缴费比例
九区缴费比例:
单位:1%,个人:0.5%
4个县市缴费比例:
单位:1%,人:0.5%
二、相关资讯: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2月18日,沈阳市人力社保局全面启动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该补贴政策适用于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沈阳市符合条件的此类企业约为5.1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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