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失业保险介绍
一、申领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
(一)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缴费工资的 12%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口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