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最低819元/月
导读: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失业保险金也随之调整。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市区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标准增至819元/月,上限提高至1890元/月,并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待遇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由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了630元/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了1890元/月,按照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从748元/月调整至819元/月,上限从1770元/月提高至1890元/月,分别增加9.5%和6.8%。
据了解,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凸显失业保险保生活托底作用。
利好
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减少失业,我市日前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如何降低?据了解,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合计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1%降低为0.5%,个人比例不变仍为0.5%。这是我市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预计将为全市参保单位和个人减少失业保险费支出2.4亿元,有利于我市企业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助推经济平稳发展。
岗补
从每人每月180元
提高到1134元
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再次走上工作岗位?我市日前出台就业援助政策,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的政策,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将岗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就是每人每月1134元,这是我市岗位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的最大调整。
什么样的失业人员是就业困难人员?据了解,按照今年5月起制定实施的《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他们也可以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最低标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到期后,仍符合政府购岗条件的,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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