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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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
自今年7月1日起,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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