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关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政策详解
政策解读
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详解
日前,小编从乐山市就业局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乐山已经实施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并轨。
据了解,并轨以后,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单位按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方式统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与并轨前的缴费期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按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符合3个必要条件,一是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但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而领取的生育补助金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98元/月,代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标准按同期当地个体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确定,目前代缴标准为216元/月,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为同期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金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得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需要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文件、三联单和告知书;
2、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
4、本人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账户;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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