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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对就业保障金都不陌生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欢迎阅读与收藏。
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4)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缴费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湖北省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征收机关及缴纳地点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申报缴费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缴款方式: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减免与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哪些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2、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标准如何计算?
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如何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5、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残保金抵扣(减免)。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请关注“余姚市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本单位的残疾人用工情况,残联机构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申请残保金抵扣(免征)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6、新老政策的对比
举例1:A企业,100人用工、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普通企业,按宁波市现有征收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进行比较(数据取样参考2019年,假设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致)。
举例2:B企业,100人用工、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的普通企业,按宁波市现有征收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进行比较(数据取样参考2019年,假设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不需申请,直接减免。(新增企业)
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
1、可以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
②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
③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2、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②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①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②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4、申请超比例奖励
①企业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
②企业应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
5、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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