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失业保险待遇怎么申报?
一、工作依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自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应当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报失业保险待遇,逾期未办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给予受理,失业人员的缴费期限给予保留。
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工作要求
按规定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日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由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后退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⒈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订立的所有劳动合同书原件)
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
⒊人事档案(有人事档案时提交)
⒋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登记的除外)
⒌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2张1寸彩照。
(三)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材料及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四)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五)失业人员接受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培训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每月末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八)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时,凭有关证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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