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失业保险的问题解答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常见的失业保险的问题解答,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更多相关消息,欢迎关注中国人才网。
一、怎样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
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后,被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来的领取期间按月份减少。例如,6月3日申领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论哪一天操作)暂停后,领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二、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1、职工失业后,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经办事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需持本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工商银行活折或工商银行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三、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的流程
(一)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四)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须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理失业保险应注意什么
(一)用人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要履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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