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直辖市一般统一为一个标准。省、自治区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几个标准,各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条例》所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各地区已逐步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对城镇居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发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国已有668个城市,1638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且基金承受能力有限,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程度不宜过高,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能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不仅会引发一些矛盾,也容易使失业人员产生依赖心理,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使失业保险金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随之调整,这也是保证失业人员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措施。同时,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全国不宜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为此,《条例》将具体发放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并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1年。如果缴费时间不满1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参加工作一年以上,但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失业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只有非自愿失业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者,因品行不端而被解雇者,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者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自愿失业,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国家没有义务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的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非自愿失业者,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如,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与之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具备领取条件的,应给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卡,失业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还应积极寻找工作,接受为失业人员举办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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