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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时间:2021-01-23 19:46:04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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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一、参保登记

  根据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

  (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上报省(市)统计部门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没有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带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填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二)申报要求

  1、缴费单位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申报大厅申报下年1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以后每月20日前申报下月应缴费额。特殊情况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按季、年申报缴费额。按季申报并缴纳的,必须在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办理下季度的申报手续;按年申报并缴费的,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下一年的申报手续。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上月核定的月征缴数额的110%确定当月征收额。

  3、缴费单位对核定的应缴失业保险费额有争议的,经复核确有出入的,当月不作调整,在申报下月缴纳数额时进行调整。

  三、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申报单位凭《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第一联及第四联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

  拓展阅读: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能领取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各地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例如:广东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从2015年7月1日前,我省三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据此,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

  失业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主要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来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领取期限最长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但具体领取期限根据本地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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