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失业保险待遇
天津市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3、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时,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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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北京失业人员如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1、失业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已经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
一、本人北京户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5年了。年底打算辞职,想申领失业金,可以吗?
【回答】:根据规定享受北京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需满足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像您这种情况属于主动辞职,所以不能领取失业金,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我参加了北京失业保险,但是不清楚以后如何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什么条件?
【回答】:根据规定,如需享受北京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如下条件: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已经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且希望再就业,有就业意愿。
三、本人已经失业一个月,想了解一下申领北京失业金需满足什么条件?领取期限有多长?
【回答】:按照规定申领北京失业金,享受北京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三是非主动辞职,四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北京失业金领取期限跟缴费时间有关系,缴费满一年领取3个月,缴满两年6个月,缴满三年9个月,缴满四年12个月,从第五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领取期限最高为2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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