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上海的失业保险经支付准备是多少?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6〕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415 |
1132 |
- |
≥35岁 |
1470 |
1176 |
941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520 |
1216 |
973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即可按规定领取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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