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泰安、济宁、枣庄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2016泰安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泰安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自今年7月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上调至每人每月950元。
据介绍,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主要考虑物价上涨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终确定。该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将陆续进行补发。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全市将有10000余人补发金额100余万元。
2016年济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
枣庄2016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近日,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市及时贯彻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且五区一市执行统一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我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小知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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