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条例》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1)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现阶段社会承受能力;
(2)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数额能够达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4)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与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工资相联系;
(5)正确处理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关系。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中有一类人员,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法中确立的在职职工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各地均已制定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鉴于以上因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这一原则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各地区差别较大,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也要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具体幅度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解读:在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解读: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单位单方解除;第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对于单位来说
《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停缴社保,如果是本地员工,将他的档案转到户籍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是外地员工,外地员工想回原籍的话,将他的档案交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档案寄到户籍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如果外地员工继续留在北京,则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对于失业人员来说
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解读:如果是本地户籍的,则比较简单,直接去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如果是外地员工回原籍的,则先由当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计算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并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上加上50%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把钱划给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本人回原籍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含那个50%)。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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