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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时间:2021-03-02 10:11:26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浙江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记者昨日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全市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本次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次费率下调后,预计每年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轻负担3亿元。

2016浙江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2015年1月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下调0.5%。2015年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轻负担4.6亿元。今年一季度共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减负1.79亿元,其中用人单位1.21亿元,个人0.58亿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颁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为企业减负。据了解,《意见》共包括八大方面30条降成本举措,涉及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降低用能、用地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外贸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相关措施。《意见》指出,浙江将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同时,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同时,还会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

  按照规定,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的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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