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新政策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精神,现就我市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起,将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38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
二、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本地区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徐人社发〔2015〕138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企业裁员以及自然减员等相关材料;
4. 网上成功填报《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计划》
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上报规定资料,以后各年的'可于次年的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接受申请。凡是被纳入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要按时、主动上报监测数据。
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企业职工数量、参保人数、裁员数量等数据,依据徐州市就业和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的记载作为评估的参考依据。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企业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五、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六、凡在市本级(不含铜山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的每月1日-15日内,将申请资料报至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地址在文博园食品城南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C区一楼大厅)。
七、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八、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2),对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进行单独统计,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如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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