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州就业和失业保险新政策
为切实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1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调整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
(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按原城镇居民同等标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待遇
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在单位就业的,参保单位可依据户籍变更信息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等相关变更手续,职工个人按城镇职工标准(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原按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按1:0.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同等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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