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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德州市失业金调至850元/月
昨日记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德州失业保险金上涨至每月850元,比去年增加50元。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17个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平均达到每人每月900元,比原标准增加50元。
新标准7月起执行
据悉,本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根据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社厅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三个,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 900元和850元。根据规定,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市所辖区域执行每人每月950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市所辖区域执行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所辖区域执行每人每月850元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省人社厅介绍,今年在综合当前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这也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辞职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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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的长短计算。具体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 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流程: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失业人员,可在与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60日内,其单位可以凭职工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携带填写好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统计表”、“失业人员失业待遇申请表” 等,代职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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