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规定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4〕1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820元/月提高到910元/月,最高标准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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