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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办理指南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阅读导航】
一、失业保险金办理依据
二、办理指南—材料提供
三、办理指南—核实生效
【正文】
一、失业保险金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2001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4、《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二、办理指南—材料提供
文件规定,已在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及在省本级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一)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申请成建制转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对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
2、参保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
3、《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参保单位申请成建制转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
2、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迁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4、《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6、《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在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的职工个人,其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本级失业保险的,在原单位为其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后,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四)在省本级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其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本级失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证》;
2、本人户籍证明;
3、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对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
三、办理指南—核实生效
第一步资料核实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查验转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时亦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申报人。
3、核实成建制转出的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失业保险费欠费。如有欠费需告知其补缴欠费。
4、核查接收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内容、及接收划转费用的帐户信息是否属实。
5、需核查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到账。
6、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缴费申报及待遇申领审核工作人员。
(三)时限:即时
第二步初核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工作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依据转迁材料,核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
3、提出核定初步意见,将转迁资料报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第三步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复核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3、提出审核意见。
(三)时限:即时
第四步关系转迁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转迁资料进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为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办理接续建立记录,为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办理报停,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三)时限:即时
第五步费用划转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财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三)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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