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致失业能够领失业保险金吗
小丽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办理过两年的失业保险。半年前,因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出现入不敷出,连续四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小丽迫于生计,不得不决心辞职另找单位。不料,事后却始终无法找到合适工作,并导致一直失业至今。尽管小丽已经办理失业登记,但有关部门面对小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却以属于自己辞职导致失业,不符合领取条件为由拒绝。这样的拒绝理由正不正确?
小编回答您,主动辞职导致失业,但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公司已为小丽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小丽也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表明她明显具备了上述(一)、(三)项之规定要件,那么,小丽能否获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她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因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分别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小丽主动辞职,恰恰是由于公司拖欠了她的四个月工资,迫于生计而为之。如果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小丽自然不会提出选择辞职,即小丽的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
知识拓展:失业保险金领取
一、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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