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2015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市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认,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失业金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000元/月提高到1270元/月。
新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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