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计算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 如:张先生第一次失业后核定可领失业保险金20个月,当其已领4个月还剩16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的时候重新就业了。重新就业后,在本人和单位同时缴纳失业 保险满3年后又失业了,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9个月。根据规定,第一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两次 合并计算的期限超过了24个月:9个月+16个月 = 25个月。所以张先生本次实际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如果以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可并入下次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重新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前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例如:王女士辞职前已和原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重新就业后因新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前后两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1年+3年=4年)来计算的`。
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 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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