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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审核支付的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审核支付的相关问题解答
求职补贴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㈠申领范围和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继续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求职补贴。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㈡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至18个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社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2.“4050”失业人员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3.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证明》;
4.市级以上劳模持《荣誉证书》;
5.企业复转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6.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㈢下列人员不享受求职补贴:
1.已申领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2.凭营业执照已办理了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㈣享受求职补贴标准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最低标准为补贴基数,补贴总额最高为补贴基数的6倍。
㈤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请次月底前将补贴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贴单并加盖公章。
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待遇审核与支付:
㈠户籍系我市并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初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应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并持下列材料申领: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困难家庭证明文件;
5.档案。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家庭:
1.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2.父母双方失业的,系指生源地为城镇家庭,其父母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1-4级伤残军人子女家庭(须相关证件);
4.单亲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须相关证明);
5.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须出具村或居委会相关证明);
6.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病案资料等;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出具鉴定证明);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即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的城乡家庭(须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
㈢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的1-6月,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㈣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的1-6月,从其提出申请当月起计算,按月领取,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㈤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实现就业的;
2.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
3.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㈠失业人员省内转移,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
2.《就业失业登记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同时转出个人档案资料,不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失业人员身份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个人档案材料。
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在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剩余期限内,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将相关资料归档。
㈡跨省转入失业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我市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转出地开具的关系转移文书;
4.本人档案及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即时受理,查询转移保险待遇资金到账情况。确定到账后,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及时支付,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㈢跨省转出失业人员由我市转出地经办机构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移个人档案。
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转移待遇资金包括:失业人员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共3项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
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办理各项待遇支付手续时,应及时规范做好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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