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今后,漳州用人单位必须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10月1日起,《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对生育保险进行规范。《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参保员工的生育待遇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确定用工30天内单位须申报2险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此前有些单位并未为职工参保生育险。根据《办法》规定,10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从今年10月1日起,两项保险费用将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特别是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如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向各级医保中心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7月。医保中心的受理期则是每月11日至25日。参保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经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在省医保中心缴纳的单位不再重复缴纳,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及缴费依据。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2011年漳州出台政策,对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规定,此次《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新增加条款,“参保男职工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另外,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增加。女职工如果顺产能享受98天,比原来多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此外,计划生育手术也能享受到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并且,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漳州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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