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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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若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可选择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而符合申领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则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③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⑤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生育津贴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
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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