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津贴到底怎么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增加80日奖励假后,产假时间是怎么计算呢?
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剖腹等难产情况: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208天。
●二胎还能享受奖励假吗?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多少日的陪产假,有工资吗?
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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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职工流产的假期天数怎样计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2.1日施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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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到底怎么计算的?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举例
假设一家企业有100名职工,月申报工资总额为40万元,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
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万÷100人=4000元/人
顺产生育津贴总额:4000元÷30天×98天≈13067元
难产生育津贴总额:4000元÷30天×128天≈17067元
●产假工资等同于生育津贴吗?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
仍以上述企业为例:
假设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用人单位已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月4000元,那么用人单位按每月4000元标准申领生育津贴后:
职工甲: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余额1000元/月(4000元-3000元)支付给职工。
职工乙:无需另外发放。
●除了98或128天的.产假外,广东妈妈们还享有80天奖励假期,这80天并不计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否就意味着这80天没有收入?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呢?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怀孕期间先后在甲、乙单位工作,总缴满12个月,生育津贴中的月平均工资以哪个单位计算?
生育津贴以其分娩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间有规定吗?
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否享受生育保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怀孕,其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到社保局申请零星报销。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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