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根据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权限下放旗县区的通知》(包医保[2016]48号)文件精神,旗社保局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业务。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06】159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登记备案
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发生生育或计生费用时,就诊医疗机构根据生育保险门诊、住院登记规定明确告知患者3日之内(节假日顺延)进行门诊或住院登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实本人并将信息上传至门诊、住院登记系统中。
2.参保人员因实际需求(单位外派机构、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异地居住)到异地生育的,在生育前到户籍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所需材料:
⑴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取消一胎或二胎准生证地区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相关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并加盖计生部门公章);
⑶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
⑷单位派出机构人员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派出(派驻)证明,并在《异地生育申请表》“单位(社区)盖章”栏中加盖派出机构公章;夫妻两地分居人员需提供男方户口本复印件或异地单位证明;父母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父母户口复印件或异地居住证明。
(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受理时间和时效
1、受理时间。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所有业务即时受理。
2、待遇审核有效时限。
参保人发生生育费用的,从出院结算日期算起有效期为一年(计生门诊费用按出票日期当天算起),逾期的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发生费用个人负担。
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申报资料:
1.正常产、剖腹产报销所需资料:
⑴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或者包头市卫计委出具的生育保险报销介绍信;
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⑸加盖医疗机构医保审核章的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⑹产前检查收费票据;
⑺生育并发症或异地生育的需提供住院病历;
⑻单位参保人员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写明是本单位职工与生孩子时间。报销后的金额将打到单位帐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帐号、开户银行,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⑼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⑽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农业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
⑾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需核对本人;
⑿本地参保人员提供户籍证明,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居住证明(居委会出具)。
2.流产、引产、宫外孕报销所需资料:
⑴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农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⑷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
⑸门诊流产的提供显示早孕的B超单;
⑹生育并发症及四个月以上流产、引产、提供住院病历;
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户籍证明,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居住证明(居委会出具)。
3.取(放)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取)节育器、绝育手术、输卵管及输精管复通术所需资料:
⑴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农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⑷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
⑸本地参保人员提供户籍证明,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居住证明(居委会出具)。
(四)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
1.初审。
根据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要求,初审人对参保人员申报的报销资料进行核对,并留存证件类扫描件(电子版)、纸质复印件,住院收据、门诊收据、诊断证明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在票据背面签字;查询门诊、住院登记系统有无登记信息并打印取款必备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明确告知并退还申报材料。
2.复审。
复审人根据收取的.申报资料,按照政策规定的待遇条件、范围及标准打印核算单并签字。
3.审批。
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负责人将核算单与证件复印件、住院收据、门诊收据、诊断情况进行核对,并通过业务系统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五)大额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复核流程:
与生育费用同时发生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同一张发票),也由生育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审核(审核时扣除已报生育医疗费),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在6万元以上(包含6万元)的,生育报销核算单经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负责人审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复核并签字方可办理支付。
2.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在12万元以上(包含12万元)的,生育保险报销核算单经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负责人审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复核并签字方可办理支付。
(六)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标准。
妊娠期间检查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70元;正常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600元; 剖腹产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800元;妊娠四个月以下流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妊娠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引产,生育保险最高支付450元;宫外孕(药物治疗)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450元,手术治疗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500元,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都发生的二次费用按生育并发症办理;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皮下埋植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80元;皮下取出节育器生育保险最高支付30元;绝育术医药费生育保险最高支付500元。
以上为一级医疗机构标准也是最低标准,二甲、二乙、二丙医院在最低标准上追加15%,三甲、三乙、三丙医院在最低标准上追加30%。
2.生育津贴标准。
⑴正常产(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者,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他奖励津贴按照内蒙古新出台计生条例调整);晚育者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晚育是指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剖腹产者,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报销第二胎及二胎以上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及晚育津贴。死胎者不享受独生子女、晚育及多胞胎津贴等;
⑵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7个月以下引产(流产)者,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⑶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引产)或宫外孕患者,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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